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组建的营利性组织,一旦成立就相对独立于合伙人,同合伙人并非同一主体。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不能混淆。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这对于切实保障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合伙企业的实体,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