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

(一)上市 公司的特别决议

上市公司规模一般都比较大,一般需要决议的事项关系重大,被置为重大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得到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通常情况下,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属于公司业务经营事项,一般由公司董事会来作出决定。但是,若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为这样的交易有可能对公司构成重大的影响,从而使得资本结构发生根本变化。出于这方面原因,公司法对上述交易作了程序上的限制,以此保障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