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六)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称为“议事录”,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应作成会议记录。我国《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股东、债权人和有关人员查阅,有利于公司完整地保存档案材料,也便于分清各自的责任界限和范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