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的日本和普通法系的英国。在日本,《商法典》只规范商自然人和商合伙,而独立的《公司法典》则专门规范作为拟制商人的公司。在英国,既没有典型的民法典,更没有独立的商法典,而是在总结有关公司活动的习惯和判例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公司法典。英国早在1844年就颁发了《公司法》,该法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英国2006年公司法典》,囊括了公司的所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