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为了鼓励公民个人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适当放宽了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资源与资金有限,劳动力过剩,鼓励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人以独资企业的形式,把资金投入生产经营,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尽管不是法人式企业,但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也必须具备作为企业的最基本条件。一般来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不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这里的“人”仅指自然人,不能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国家。
2.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一般应由所在行政区域、商号(字号)、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但不得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以免使人将其误认为是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出资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本,这对于确保企业成立后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没有规定最低资本限额。这是因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是一种比较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且投资人要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不规定独资企业的最低资本限额,既体现了设立简便的原则,又解决了企业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有利于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迅速发展,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同时,法律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须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对投资者虚假出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作了必要的处罚性规定。这不仅能防止投资人无资金或虚报资金设立企业,又可以避免片面强调出资额,限制和影响资金不足的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没有明确的限定,仅要求投资者在设立申请书中载明其出资方式即可。鉴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性质、投资者承担责任的形式等方面的相似性,我们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此加以分析。《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由此看来,法律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的规定相当宽松与自由,完全取决于投资者的个人意愿。因此,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还可以是劳务。当然,鉴于“设立申请书”是表明投资人设立独资企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一旦载明其出资额与出资方式后,投资人即应负有如实出资的义务(其义务相对人既包括企业登记机关,也包括信赖该文件的交易相对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3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经营实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经营场所应包括企业据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及其设施。这种场所是确定企业住所的主要因素,因而在一定期限内应固定不变,并且已由投资者依法取得了合法使用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必须要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如原材料条件、能源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和技术条件等,这是设立企业的物质基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除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