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秘书的设置

(二)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秘书的设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利益关系的董事。我国《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设立独立董事,有利于改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防范和遏制内部人控制问题;有利于完善董事会的素质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利于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等等。(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公司法》第1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由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比较大,上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更为繁重,所以有必要设置秘书来协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