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股东大会决定”模式
2026年03月07日
(一)英国的“股东大会决定”模式
在英国,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拥有反收购的决定权,董事会则没有反收购的决定权。其理论依据主要是,将反收购的权利交由股东大会决定,相当于赋予了股东自主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本来就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公司收购是公司的一种外部治理机制,如果管理者可以任意决定行使反收购权,拒绝他人对公司进行收购并在成功后改组董事会,公司的这种外部治理机制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从实际情况来看,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通常会积极地采取反收购措施,收购与反收购的争斗,最终要靠股东大会决出胜负。[13](https://www.daowen.com)
由英国公司并购委员会制定的《收购与兼并城市法典》第7条规定:无论何时,当一项真正的收购要约已被通知给受要约公司董事会,或受要约公司董事会有理由相信一项真正的要约可能即将发出,非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不得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行动,从而在效果上使该项真正的要约受到阻挠,或使股东没有机会根据要约的利弊作出决定。另外,该法典第21条和第37.3条则进一步规定了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反收购措施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