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登记发照

(五)登记发照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不予登记。作为救济手段,申请人如果对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https://www.daowen.com)

另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就拟设立的分公司向该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且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总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则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拟设立的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30日内在总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