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性质
2026年03月07日
(一)董事会的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会议体业务执行机构或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并非必须设置,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才须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则只设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则是必须设置的组织机构之一。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机构,其性质、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等事项公司法都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不能任意设置。与股东大会不同,董事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即是一个常设的机构,它是作为稳定的机构而存在的,其成员可以更换,但董事会本身则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董事会只能由全体董事组成,虽然各国公司立法对董事的人数规定不一,但董事都是董事会的构成人员,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董事会从体制上讲,是一种会议体机构,必须以会议的方式来行使法定职权,离开了会议这种方式,其职权就无法行使。从职权方面来看。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或经营决策机构,因为董事会一方面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要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还要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另一方面法律又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决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