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自然人企业,这就形成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与企业主权利义务的一体化,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也就是企业主个人的权利义务。但个人独资企业毕竟是一种商事组织,因而又享有和承担着某些不为一般自然人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既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又是个人独资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为了鼓励和引导个人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立法赋予了个人独资企业一系列权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十项权利:(1)名称专用权。名称是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的重要标志,个人独资企业对其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2)用工权。企业有权决定招聘或者辞退职工,其中包括自主确定职工数量、招用条件和考核办法,对职工进行裁员性辞退或处罚性辞退。(3)工资决定权。企业有权在遵守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4)定价权。企业有权按照国家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5)签约权。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采购物资、出售产品。(6)申请贷款权。企业有权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用以企业生产经营。(7)土地使用权。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8)涉外经营权。企业有权同外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依法承揽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从事补偿贸易。(9)工业产权。企业有权向国家专利、商标管理机关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依法享有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10)拒绝摊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