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应享有反收购的决策权
2026年03月07日
(一)目标
公司的股东大会应享有反收购的决策权
由于目标公司内部的股东与董事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利益冲突,因此将反收购的决策权赋予谁,就显得非常重要。英国的“股东大会决定模式”与美国的“董事会决定模式”各有其立法背景、理论基础和利弊得失。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的精神,董事会针对收购行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定的反收购决策。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享有反收购的决策权。其理由主要有:(1)在我国,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依法拥有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而敌意收购则事关公司的生死存亡,无疑属于公司的重大问题,理应由股东大会进行决策。(2)股东是公司的缔造者、最终的所有者,有权选择公司的管理者,而将反收购的权利交由股东大会决定,就相当于赋予了股东自主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本来就是股东固有的权利。(3)在股东与董事的利益冲突中,将反收购的决策权交由股东大会行使,有利于监督管理者,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4)将反收购的决策权赋予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符合我国目前的法治现状,特别是公司法的精神实质,也符合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目标公司反收购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