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2026年03月07日
(二)合伙
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在法律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但因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故合伙人并没有丧失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仍归全体合伙人共有。这是世界各国对合伙企业财产性质的法律界定。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罗马法将合伙企业的财产界定为按份共有,即各合伙人按照其出资份额享有所有权。到了近现代,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则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为共同共有,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未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质,但从其立法条文所体现的精神实质来看,我国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质是不容置疑的。我们认为,合伙企业财产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应不分份额地、平等地行使所有权。这既符合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又有利于维护合伙企业的组织实体。需要明确的是,合伙企业财产虽不像公司财产那样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但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除退伙者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