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对应原则

(三)权责对应原则

我国1993年《公司法》把权责分明规定为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的基本特征,这是不全面的。因为权责即使分明若不对应必将失去其积极效应。因此,权责对应也是合理配置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的一项重要原则。此项原则包括权力机构的权责对应、业务执行机构的权责对应和监督机构的权责对应三个方面的内容。权力机构的权责对应即决策权与决策责任对应,是股东会正确行使权力的前提条件;业务执行机构的权责对应即经营管理权与经营管理责任对应,是董事会正确行使业务执行权的基本保障;监督机构的权责对应则应是监督检查权与监督检查责任的对应。我国公司内部权力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往往同其权责不对应有关,这就需要将权责对应作为一项原则固定下来,并使之具体化。(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