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四)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个人反对,就不能出质。如果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作为质物,与他人签订质押合同,用以债权的担保,必然影响到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基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出质其财产份额时,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这是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要求。依照《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在财产份额的出质上法律给出的空间比较自由。(https://www.daowen.com)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擅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