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权产生于收购者的敌意收购行为

(一)目标 公司的反收购权产生于收购者的敌意收购行为

依据收购者的主观态度,公司收购有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之别,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权就是针对收购者的敌意收购行为而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讲,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敌意收购行为则是指未得到目标公司管理层协助的收购行为。[2]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为了争夺某个公司的控制权必然出现敌意收购的现象。因此,只要有敌意收购的现象存在,法律就应赋予目标公司以反收购权,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