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有限责任 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从公司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在所有公司形式中产生最晚,从1892年4月20日德国颁发《有限责任公司法》算起,至今才120多年。

有限责任公司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日本称为“有限会社”,美国称为“封闭式公司”(close corporation),英国称为“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我国称“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简称为“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人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取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所长,而舍其所短。它实行有限责任,股东风险较小,便于股本投资;股东人数有限,出资的转让有严格限制,股东相对稳定,又有利于股东间的合作。因而,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产生后,发展很快,在商事主体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一般来讲,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五个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