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三)国有独资 公司的特征

1.股东的单一性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因此,它的投资者即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

2.出资人的授权性

国家虽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国家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不可能以其名义并以一个出资人的身份经营管理公司,而应授权特定的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为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3.责任的有限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是国家作为出资者单独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一旦宣告成立,国家对公司的出资就转为公司所有,国家作为出资者的身份就变成了股东,国家也因此获得了股权;公司则拥有了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权利。因此,作为股东的国家对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债务并不承担无限责任。

4.经营的自主性

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带有“国有”二字,但毕竟不是一般的国有企业,而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在遵守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享有完全的法人财产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拥有独立的自主权。

5.章程制定的特殊性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二是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