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的组成
2026年03月07日
(一)
公司名称的组成
按照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公司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四个部分依次组成:一是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二是公司的商号或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三是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四是公司的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除全国性公司、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公司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外,其他一般公司的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在所冠名的行政区域内,一个公司的名称应当具有唯一性,并且一个公司一般只能使用一个公司名称。依照《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这是《公司法》应对实践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名称中省略“责任”和“有限”而称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实践,而进行的回应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