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依其所认股份而对公司拥有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内容较为广泛。(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2)行使或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权利。股东有权按照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也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委托代理人表决时,代理人则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3)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4)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召开权。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5)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6)股息、红利分配权。股东有权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息、红利,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7)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8)建议、质询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9)对所持有的股份有依法转让的权利。股东持有的股份有权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10)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但公司依照股东要求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11)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12)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1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股东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14)对公司负责人的提起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