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 个人独资 企业的事务 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为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是不分离的。投资人的资格、权利以及责任形式的确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密切相关。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一般而言,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外,公民个人均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经营决策权,有权在登记的范围内自行制订生产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投资人有权委托或者聘用管理者,有权自主决定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强行要求其设立某种机构。

“允许人们追求个人利益,逻辑地意味着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存在。”[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之责任形式,投资人依法需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投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个人独资企业是以其家庭财产出资的,而且企业收入也用于家庭支出,这些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很难划分清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投资人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模式,一直是一个在安全与效率两个价值之间寻求平衡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个人出资设立的,投资人有权自行决定企业内部的事务管理模式。在实务中,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模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一般由投资者自行管理,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如企业规模较大、投资人事务繁忙、管理经验不足等,有的投资者需要委托或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也就是说我国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有两种管理模式:一是自己管理;二是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对于自己管理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而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则涉及投资人(委托人)、受聘人(受托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交易相对人三方的关系,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一些。

对于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的:首先,受托人条件是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委托关系的建立以及相关代理权限的确定必须有书面合同,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再次,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最后,在委托或者聘用关系中适用表见代理,即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只能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受托人或受聘人的法定义务,即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为了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利,损害企业利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还明确要求,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释】

[1]王存河:《治道变革与法精神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