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理
2026年03月07日
(五)
经理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理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主持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辅助业务执行机构。经理依法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委任关系,这种委任是有报酬的,其报酬待遇应由董事会决定。因此,经理应对董事会负责,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经理依法行使的职权为:(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依法应列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