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公司法的主要意图和直接作用。公司是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而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享有较为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了达到其设立的预期目的,必然开展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与债权人进行一定的业务往来。因此,在公司制度中主要凝聚着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方主体的利益。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保障其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必须由法律保障其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相应的股权。债权人作为与公司交易的对象,必须由法律保障其因交易而形成的债权。我国公司法的直接作用就在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过法律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