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确立
2026年03月07日
(一)我国
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确立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分别于2005年和2007年修订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05年《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也意味着我国立法对传统企业角色定位的修正。此后,2007年《合伙企业法》第7条也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又一次明确的规定。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第86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典》在借鉴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关于公司企业等营利法人社会责任的最新规定。上述三部法律关于公司、合伙企业和营利法人“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般规定,为我国解决公司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