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效果为导向,发挥立法后评估作用
立法后评估对改进立法中的问题,提升立法质量有着重要作用。这个环节,是设区的市在立法工作中比较容易忽略的。一些地区即使展开立法后评估,也只是对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进行调研,并没有深入展开评估工作。有些法规规章,在制定之初是符合本地现实情况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社会的发展或者上位法的立改废释情况,一些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已逐渐出现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与改革方向不一致或者与上位法有抵触的情况,不能再继续适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如2018年出台的政府规章《中山市城乡建设管理办法》,在机构改革和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上位法修改后,部分条款已与实际工作不一致,难以继续适用,经评估于2020年启动修订工作。通过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深入调查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作为标准,对已经制定并已实施的法规规章进行严谨的评估工作,及时对发现的问题开展修订改进,能有效提升地方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