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立法水平

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立法水平

立法质量的提高,归根到底是立法者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立法工作不是立法机关的“独角戏”,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凝聚党委、人大、政府、部门等多方力量,共同协作,才能推进一个立法项目的完成。立法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影响着立法起草、论证、征集意见等程序性工作是否到位,影响着立法的水平和质量。

一是要优化立法工作机构和人员等资源配置。根据《2019年度法治广东建设考评办法》《2019年度法治广东建设考核标准》的要求,加强立法能力建设,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工作人员配置是否充足,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评分标准。通过法治广东考评,有效推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和人员配置的优化。而设区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和起草部门,虽然在立项前选题论证,立项后起草、修改、审查、审议等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机构和人员等资源却与立法工作任务明显不相匹配。如部分市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仅有1个科室2—3名在岗人员,承担着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分身乏术;如立法起草责任也较常集中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每年的立法任务偏重,立法质量难以保障,立法资源有待进一步优化。

二是优化立法人才培养资源。要提高立法质量,就要适时对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等人员进行系统的理论知识培训。通过把工作人员送到高校或者上级立法部门跟班学习,或者邀请省内外富有经验的立法专家,对立法机构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授课,不断开阔起草人员的视野和知识水平。通过优化培训资源,提升各部门立法工作人员业务工作能力。

三是要优化党委和人大的参与度。进一步完善由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党委、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参与程度。设区的市的党委、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可以在立法项目选题、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论证阶段,提前参与介入,发挥指导、监督和引领的作用。对紧急、重大的法规草案,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等相关部门也可以直接牵头起草,以提升法规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党委、人大提前介入,不断积极探索创新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途径和方式,以优化配置立法力量的不足,也能进一步稳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的地位。

(摘自《云浮人大》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