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与建议
从顶层设计角度,要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强化规范引领。鉴于人大专委会的建设属于国家政权建设的范畴,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引领和推动,从法律上、制度上对地方人大专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加以明确。特别是应对省、市、县三级人大专委会的设立,包括名称、数量以及职责范围、议事程序、履职的主要方式等,分别作出细化规范;对省、市、县三级人大专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年龄结构、专业结构以及工作力量的配备等提出原则要求,推动专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专业化。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践,制定专委会工作规则,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等,推动专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从专委会自身角度,要强化角色意识,加强自身建设。地方人大专委会的工作是地方人大工作的一线、民主法治建设的前线。地方人代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许多经常性的工作主要靠地方人大各专委会来承担。按我们的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人大专委会的作用主要有四个:一是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审查把关作用;二是在常委会审议工作中的智囊参谋作用;三是在监督和支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的推进作用;四是在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的维护作用。而要发挥好这四个方面作用,必须强化三项建设。首先必须加强能力建设。地方人大专委会工作覆盖面广、任务较重,需要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进一步增强学习的紧迫性和自觉性,才能拓宽眼界、提升思维、开阔胸怀,才能站在更高层次上看问题、想事情、做工作,才能使地方人大专委会委员们实现从行动型委员向思想型委员转变。其次是加强制度建设。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地方人大专委会依法议事、专项论证、限时办结、内部考评的运行机制,并根据需要加以调整、充实和完善,使工作尽快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最后还要加强作风建设。衡量地方人大专委会工作的优劣,不是看活动数量的多少,关键要看活动质量、看实效,看有多少意见和建议被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采纳,变成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在政府的实际工作中又有多少变成具体的政策、办法、制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取得了什么实际的作用。
(摘自《吉林人大》202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