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立法“玻璃门”的含义
物理意义上玻璃门作为装修装饰用品,具有透光和阻隔的双重特征。近年来,“玻璃门”因其特性使其内涵外延得以扩展。信息公开上的“玻璃门”,是指一些地方的政务信息虽然名义上公开,但因各种因素导致公民无法及时、有效、全面查询信息,名义上公开、实际上隐藏,普通的公开、重点的隐藏,看似触手可及、实则无路可达。
本文借用上述“玻璃门”的基本含义,将地方立法中过多过滥使用“依法”“有关/相关+部门/规定”、模糊使用“及时”“按时”“法定程序”等不明确、不具体、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模糊用语,让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看得见、用不上的现象,称为立法“玻璃门”。这种立法“玻璃门”,看似有“规”、实则无“形”,看似有“据”、实则难“从”,看似有“责”、实则难“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