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建设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引领和推动。建议地方组织法增设专门的篇章,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类型、设置原则、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使专门委员会在履职时有法可依。监督法中应适时就如何开展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指导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工作。省、市人大应分别修订、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推动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法律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