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地方立法“玻璃门”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指导性规定。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作出法律解释或者修订立法技术规范等方式,对立法法总则第六条中“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规定进行细化、标准化,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各地妥善解决当前地方立法规定过于笼统、难以衡量、不易把握、不便适用的走偏问题,特别要对立法“玻璃门”现象表示明确反对和禁止,示例表述原则和方式方法,引领形成权责清晰、程序具体、便于执行的良好立法风尚。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努力消除与人民根本利益不相符合的立法弊端。因此,法规选题准不准、规定内容实不实、权利义务清不清、操作流程顺不顺、施行效果好不好,都要由实践来检验,由人民来裁判。
(三)牢固树立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作为地方立法工作者,要坚决克服立法“懒政”“怠政”“和稀泥”、不作为等行为,切实增强立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不能为求四平八稳而放弃决断,不能为不担一点风险而当“好好先生”。只要是通过广泛调研、深入听证论证、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就要敢于“亮剑”,该说“不”就说“不”,该定“应当”就定“应当”,该写“可以”就写“可以”,该立“禁止”就立“禁止”,该依照什么就依照什么,该是什么程序就明确什么程序,让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管用、实用、好用。
(四)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一要深入开展调研。深入基层群众、立法联系点、职能部门、利害关系人等中开展调研,最大限度掌握实际情况、突出问题、上位法、同类法,才能将问题找准、措施制实、责任分清、程序写明。二要有效发挥立法听证、论证作用。听证会、论证会不能走过场、图形式,既要拓展广度,让不同行业、不同背景、不同利益群体的群众都参与进来,倾听到不同的声音;又要拓展深度,充分吸纳律师、专家学者、司法人员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促进发现、减少立法“玻璃门”现象。三要认真进行地方立法审议。地方立法调整本行政区域的法律关系,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审议者自身负责的精神,认真深入审议,做到立法不放任、不放纵、不放水。四要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在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的同时,加大对有针对性、可执行性的审查监督。
(五)建设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一要充实立法队伍。随着地方立法任务的日益繁重,只有不断充实立法工作人员数量,做到有人想事、有人干事,才有可能实现高质量的地方立法。二要强化学习培训。立法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地方人大要健全机制、优化内容、强化培训、抓好帮带,在干中学、在学中干,着力提高立法队伍能力素质。三要优化整合力量。把扩大各方力量参与立法工作作为重要支撑,积极发挥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健全项目组立法、联合立法等工作机制,凝聚地方立法强大合力。按照全国人大要求,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工作能力过硬、职业道德水准过硬的富有战斗力的立法工作队伍,以适应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需要。
(六)落实法规、规章实施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实施监督机制,通过后期补救的方法消除地方立法“玻璃门”现象。一是落实执法检查制度。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加强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实施效果不理想、存在“玻璃门”现象的及时提出修法建议。二是落实立法后评估制度。通过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地查找法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检验法规、规章的内容和程序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可操作,从而作出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为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完善法规、规章清理长效机制。定期不定期对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开展“立改废”工作,使地方立法与时俱进,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摘自《人大研究》202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