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与法治思维
2025年08月10日
(一)人大监督与法治思维
人大各项监督活动,必须严格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监督的程序要求以及实体处置权限,均应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运行,符合法治精神。不得以监督为名,越权行使监督权,甚至行全程包揽包办、越俎代庖之实。人大监督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其权力的边界是有限的,要做到依法监督而不替代,依法履职而不越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个案件的发生,背后必然有复杂的社会因素,或者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缺失、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有关系,或者因为立法的漏洞,或者与民众的法律素养、守法意识相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从社会、经济、伦理道德等维度,探究案件折射出社会管理、政府监管等层面存在的问题,将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研判的基础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提出完善、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机构制发。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对堵塞制度漏洞、帮助政府职能部门落实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体现了法治思维。
人大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秉持法治思维,尊重司法规律,敦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制发高质量检察建议;同时,监督被建议单位重视检察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营造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治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