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体系构建

(二)支持体系构建

检察建议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影响法律监督权威及社会治理效能,亟待人大机关构建支持机制,为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提供智力支撑。

1.认知层面:研判机制。

近段时期,茂名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到辖区各县市区以及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广西崇左市检察院专题调研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此举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以实际行动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

人大机关通过走访调研、视察,深入了解检察机关在适用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遇到的瓶颈问题;也可了解到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认知水平,对落实检察建议有何难处,整改措施是否恰当、到位等问题。通过走访调研,找到问题的根源,提出行之有效的破解问题之道,助力检察机关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对于在调研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尚未在理论上或实践中有定论或达成共识的,人大机关可以积极引领有关部门开展理论探讨,如通过举办理论研讨会、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唤起社会各界对检察建议的重视,为检察建议工作排除理论及实践障碍。

2.责任层面:问责机制。

问责不是目的。缺少问责机制,人大监督的刚性将无从谈起。

其一,自行启动问责。对检察建议不重视,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不力,或者存在敷衍塞责的部门、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大机关适时启动问责程序:对于情节较轻的,督促被建议单位及时整改,约谈该单位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可以启动质询、罢免职务等刚性监督手段。在启动问责程序前,允许被问责单位进行申辩。申辩理由成立的,终止问责程序。

其二,建议其他部门问责。人大机关在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中,发现相关部门或人员存在违纪、失职渎职等问题,且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处置的事项,将相关问题线索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涉案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建议依法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3.制度层面:决策机制。

在充分研判、强化问责的基础上,还需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形成规范性决议文件,推动检察建议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形成社会治理长效机制,实现监督成果向社会治理效能的转化。

人大机关针对检察建议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台支持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检察建议的概念、作用、原则、办理程序、主要内容、适用范围、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将实务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制度化固定下来,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推动检察建议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例如,将行政执法部门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纳入法治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绩效考核中来,提高检察建议的话语权。有立法权的市级人大机关,甚至还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探索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促进涉检察建议工作的立法完善,严密法网。

对检察建议的监督,在整个人大监督体系中,虽占比重不大,但当中折射出来的监督理念以及机制构建,为人大监督其他事项提供了参照,具有可复制性。新时代的人大监督,离不开理念上的更新以及科学高效的机制构建。人大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人大监督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地位与价值。人大监督惟有坚持理念更新及机制创新,才能在监督与支持的辩证统一中,真正实现社会治理效能的最大化。

(摘自《茂名人大》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