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做法,人大代表可分为专职人大代表和兼职人大代表
2025年08月10日
二、借鉴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做法,人大代表可分为专职人大代表和兼职人大代表
从1998年起上海、广州、乌鲁木齐、大连等市设立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此后,有更多的地方尝试设立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首次设立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在探索设立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过程中,不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理论认识。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有影响的成果之一就是对专职委员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专职委员是专司委员之职,不兼任任何其他职务,全部精力,所有时间都用于常委会委员工作。”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再担任人大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专门从事人大工作。”相比较而言,第二种观点更符合人大工作实际,人大常委会委员首先应是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行使代表权利,在闭会期间必须参加代表活动。随着人大代表制度的发展完善,闭会期间代表工作的方式方法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要求越来越高越严格,作为专职委员,仅仅履行委员职责而不履行代表职责显然是不行的。在当今现实条件下,完全的专职委员在理论上不能成立,现实中也无法实现。借鉴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理论成果,可以提出这样一个新概念:在人大机关工作的,不再担任人大机关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专门从事人大工作的人大代表,包括乡镇人大主席和专职副主席是专职人大代表,其余人大代表是兼职人大代表。多年的人大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证明,设立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是可行的,那么,提出专职人大代表的观点也是可以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