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的主要类型

二、人大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的主要类型

组织起草和审议法律法规开展的调查研究。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具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以及联系审议有关法律案的职责。实践中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承担了提出法规案以及联系审议有关法规案的职责。对于牵头组织起草的重要法律,一般通过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明确立法目的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立法途径。对于联系审议的法律,专门委员会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法律案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是否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是否科学合理等,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以及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审查计划、预算、审计、决算和五年规划开展的调查研究。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五年规划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责。人大常委会依法具有审查批准决算、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和五年规划执行中的调整变更等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有财政经济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也普遍依法设立了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过调查研究,听取和汇集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对相关草案和报告的意见建议和审查结果报告。

配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的调查研究。按照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为了配合做好这项工作,相关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题目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制约因素,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配合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的调查研究。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工作一般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为了执法检查能够聚焦主要问题、更有针对性,专门委员会一般在执法检查前期,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在前期调研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检查调研。

组织实施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专题调研。各级人大常委会一般每年确定若干专题调研项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从实践情况来看,有着眼于深入了解某方面工作情况的,有针对法律执行情况的,有为了制定法律和决定重大事项的,也有为推动党中央或地方党委重要决策部署的。各专门委员会自身也会围绕国家和地方工作大局,视情组织开展委员会的专题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