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的法定性质

一、人大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的法定性质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调查研究首先是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方法。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是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此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还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审议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统一审议法律案、审核批准条约协定等职责。为了履行好这些职责,专门委员会需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调查研究作为专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方法,与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的调查研究在性质上没有本质区别。

人大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的特殊性在于调查研究还是一项法定工作职责。同时,有关法律对人大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因此,专门委员会在协助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过程中开展调查研究是一项法定工作职责。

实际上,基本工作方法是调查研究的一般属性,法定工作职责是人大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的特殊属性。强调一般属性是从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角度来看调查研究,强调特殊属性是从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角度来看调查研究,不同属性有机统一于专门委员会的调查研究工作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