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玻璃门”的成因分析

(二)地方立法“玻璃门”的成因分析

1.立法理念出现偏差。以人民为中心是立法工作的基本理念。但在具体的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导向出现偏差,存在立法主体片面追求法规数量、追求立法政绩、追求有胜于无的现象。这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未经充分调研论证,法条粗线条,出现较多对象不具体、指向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的“玻璃门”条文。

2.立法行为“懒政”“怠政”。部分地方立法工作者存在“懒政”“怠政”行为,缺乏责任感、使命感,搞教条主义、形式主义。重复上位法的条款大量存在,小法抄大法,形成“三世同堂”“四世同堂”“你有我有全都有”,导致法规、规章体例上、内容上趋同现象严重,缺乏地方特色。地方立法的目的在于“解决中央立法不能独立解决或暂时不宜解决的问题,解决应当由地方自主解决的问题”。立法“懒政”“怠政”行为的随意性,导致形成大量立法“玻璃门”。

3.立法调研不够深入。目前,普遍采取的立法调研方式主要是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通过书面、网络、媒体征询意见等。看起来征求意见的覆盖面很广、很热闹,但公众收到法规草案时间晚,熟悉时间短,会议组织不科学,讨论不够深入,一些接地气、聚民声、表民意的思想观点未能表露,收集不到真知灼见,立法“玻璃门”等问题也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4.立法技术水平不高。一是技术标准滞后。地方立法要明确具体、可操作,但是如何切入、如何表述、衡量标准以及评估方法等缺乏技术标准,大多停留在感性认识和定性分析层面,在具体立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和运用,以致立法“玻璃门”现象频出。二是立法队伍力量薄弱。立法专职人员配备不齐,法律理论和实践锻炼缺乏,不能适应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需要。三是审议质量不高。地方立法通常要经过多次审议,但仍有个别地方把关不严,立法“玻璃门”现象在审议阶段未能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