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体系构建
人大的监督体系,包括系统监督、类案监督、实质监督三方面内容。
1.监督模式:系统监督机制。
人大监督,主要体现为一种事后的监督。一般是出现或业已造成了严重后果,人大才有启动监督之必要。譬如,正因为有关部门对检察建议落实不力,才有对该项工作启动监督之必要。这种事后监督模式,具有滞后性,达不到事前预防的功能,适应不了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尤其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当今社会,这种治理模式显得捉襟见肘。
社会治理,重在如何防治。出现了问题,需要及时加以补救,堵塞漏洞,这是社会治理的常态化工作;更为重要的,是要治“未病”,即在问题出现之前,或者在问题初显端倪时,要及时作出反馈,进行系统性的防治或者根治,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遏制其进一步发展,杜绝不良后果、严重损失的发生,这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人大机关应主动转变监督模式,将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从监督模式上事后监督向系统监督机制的转变。系统监督机制,是一种开放、动态、全流程的监督模式,具体涵括备案审查、全程参与、信息互联互通三方面内容。
其一,备案审查。检察机关每制发一份检察建议,应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人大组织专人负责及开展备案审查。人大机关可提前获悉检察建议内容,以此倒逼或敦促检察机关从程序规制、实体内容等方面规范对检察建议的管理,有利于后续开展监督。发现检察建议确有不当的,如存在引用法律依据有误等情形,建议检察机关按法定程序撤回。
其二,全程参与。人大机关可适时派员参与检察建议的制发过程,参与制发前的调研座谈分析、公开送达宣告、听证评议、跟踪回访等环节。通过全流程参与,为下一步的精准监督奠定基础。
其三,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破解信息壁垒。当前,制约人大监督的主要问题是信息不对称。要破解信息壁垒,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亟待建立人大系统与纪检监察、检察系统、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该平台,人大机关可以获取执法业务数据,并据此开展常态化的动态监控,对异常执法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预警机制和处置机制,推动社会治理从矛盾应对、问题解决到风险预防和控制,以前瞻性治理回应社会系统性风险,实现及时发现社会治理当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及时预警,为社会治理提供信息决策,实现社会治理的“治未病”目标。
2.监督类别:类案监督机制。
对所有检察建议开展监督,对人大机关而言,工作量庞大。人大监督不可能面面俱到,应注重对宏观问题的监督,实现从监督类别上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的转变,建立类案监督机制。该机制涵括三方面内容:
其一,原则上针对类案监督。人大机关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对同类型案件的分析研究,对相类似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对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监督。尤其要加大对行业领域共性问题进行提炼概括,对整个行业整顿规范提出建议。近年来,M市D区检察院在食品药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制发不少高质量的检察建议,社会反响良好。人大机关可针对上述领域开展类案监督。此外,各级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等社会治理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议案,人大机关要善于收集、梳理,可结合检察建议同步进行监督,回应代表、群众关切,达到精准监督目的。
其二,一般不介入对司法办案领域的监督。由上述现状分析可知,M市D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大部分针对司法个案制发。对于此类检察建议,因属于司法个案领域,一般不予监督。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可在制度层面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对此,人大监督尽可能不过度介入,但可以采取抓大放小方式,对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重大事项或重点领域,适时介入监督。
其三,并非一概排斥个案监督。不能绝对的认为人大不能进行个案监督。个案与类案之间并非存在绝对的、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些个案,带有普遍性、典型意义,具备类案特征。譬如,M市D区检察院在办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发现公安交警部门在抽取醉驾人血液后,没有及时送检,导致滞留时间长,影响酒精含量,进而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导致同案不同处理。尽管只是个案,但该现象查处酒驾在执法中相当普遍。据此,M市D区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规范醉驾类案件的办理程序。对此,人大机关可启动监督程序,持续关注相关部门是否进行整改。
3.监督内容:实质监督机制。
为提升监督质效,从监督内容上,人大监督应从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转变,建立实质监督机制。该机制涵括三方面内容:
其一,强化对建议内容的把关审查。由上述现状分析可知,检察建议的质量堪忧,主要存在执法的法律依据适用不当或援引不规范,措施建议内容笼统空洞,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归纳总结的显性问题多,隐患性、苗头性问题少等问题。检察建议的质量直接影响社会治理的效果。人大机关有必要加大监督力度,敦促检察机关把好检察建议的程序关、实体关,确保检察建议制发合法、规范;建议的内容援引数据详实、客观,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建议的行文做到分析论证逻辑性,说理透彻。
其二,借助外脑辅助审查。部分检察建议涉及财务、金融、管理、医学等领域专业知识,为避免发生外行监督内行、犯常识性错误的现象,人大机关可根据不同行业类别,选取各领域专家学者、高校教师等专业人士,组建专家库,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外脑提升监督水平,破解专业壁垒对监督工作带来的困难。
其三,亲历性监督原则。人大机关对检察建议,可以综合运用座谈、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亲历性监督。受制于人员编制等因素,人大机关难以对每一份检察建议都做到亲历监督,可以采取定期听取专题报告的方式,进行专项审议;亦可定期对检察建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重大监督事项,可通过专题询问、函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