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职人大代表简论

我国专职人大代表简论

◎郝 福

“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这是对我国人大代表制度主要内容的一个基本认识。正因为如此,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至今,伴随着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探索和实践,人大代表专职化的研究成为人大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研究热度至今未减,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全面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进行研究探讨,形成很多有意义的理论成果。但是,也应该看到,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建立到不断发展和完善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和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密切相关,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是和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也是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相一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而且全面实行代表专职化关系到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立,涉及宪法等基本法律的修改,是深层次的政治体制改革。从党的十三大提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点任务是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对此均有明确要求,全面的人大代表专职化未见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论述中。因此,可以有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人大代表不会实行全面专职化。既然我国在较长的历史时期仍将实行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那么我们应该立足现实,围绕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怎样发挥代表作用这个中心工作,对现有人大代表制度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再认识。人大代表专职和兼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发展阶段的产物,是对代表职务进行分类研究后的一种称谓,我国现有的人大代表是否也可以进行分类?进行怎样的分类?就可以成为人大代表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