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与共赢思维

(三)人大监督与共赢思维

监督是手段而非目的。监督与被监督并非零和博弈,而是体现协同联动、共赢思维。监督的最终目的就是敦促被监督部门依法履职,通过建章立制,建立完善的社会治理机制,弥补制度漏洞,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人大监督的本质,就是对被监督部门工作的支持。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时,要找准履职定位,转变监督理念,切忌以高高在上的法律监督者自居,要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发挥检察建议功能,实现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被建议单位,要认真对待人大监督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强监管,主动弥补制度漏洞,促进工作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