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法律关于全国人大专委制度的规定
2025年08月10日
(一)宪法和法律关于全国人大专委制度的规定
“五四宪法”最早对全国人大专委的设立和职责作出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历年宪法均未对地方人大专委的设立和职责作出规定。
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对全国人大专委的职责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全国人大组织法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涉及六个方面,其中完善了设立全国人大专委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该法第三十四条对全国人大已设立的十个专委进行了一一列举,而关于调查研究职责的规定未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