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华池县的丰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与发展。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有关决议和法律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81年5月华池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华池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法律上、组织上保证了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行使和作用发挥。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华池县从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起,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首先举行预备会议。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之前,预备会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代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始,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此后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主要是推选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和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常务主席和主席团成员分组担任,主持各次大会。并根据会议需要设代表资格审查、计划预算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履行相关职责。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九届人大会议之前,由本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九届人大会议之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公告。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财政经济委员会,此后大会期间不再设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履行职责。
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也是法律赋予县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华池县第一届至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主要对象是县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代会代表。选举候选人由执政党提名,大会主席团初审,全体代表酝酿、协商,最后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采取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从九届人大一次会议起,县人代会对政府组成人员选举只选县长、副县长,不再选举政府委员,增加选举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002年11月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起增加选举出席市人代会代表,不再选举出席省人代会代表。选举候选人除大会主席团提名外,增加1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全体代表酝酿、协商,最后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方式改为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2017年12月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起增加选举县监察委主任。正是通过这些一步步扎扎实实的政治体制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不断丰富和完善。
从1978年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共华池县委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把推动华池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作为重要目标,依法履职,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地方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据统计,从1954年到2010年,华池县共召开十六届四十六次县人民代表大会,累计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89人次,作出各项重要决议208项。从1981年到2010年,共举行常委会会议191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500余次,作出有关决定、决议170多项,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89人次,开展调研、视察174次。一系列事关民生的重大事项,经过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和表决,并付诸实施,为加强全县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动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