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票决制与审查批准地方预算、计划发展报告的关系?
根据宪法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科文卫、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等。这些管“人”、管“计划”、管“钱”、管“报告”和作决定的事项都是人大的重要职权,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形式。民生实事项目的资金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财政预算,民生实事项目的规划也应是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实践中出现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全年审批30亿元,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的金额达三分之一,而只拿出1亿—2亿元金额的民生项目进行票决制,满足“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显然这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设计要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因此,应在民生实事的基础上,逐步将政府主导的以公共效益、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投资、基建投资,包括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纳入票决制实施范围,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职权体系。明确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预决算和发展计划的幅度与范围,人大预算决算和发展计划应把民生实事票决制全面涵摄其中,规范运行体系,这才是民生实事票决制实践深入发展的价值旨归所在。
(摘自《人大研究》2021年第5期)
【注释】
[2]祝灵君:《党领导国家体制研究》,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0年第1期。
[3]福鼎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组:《我省基层实施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初探与思考——以福鼎市试点工作为研究对象》,刊载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编《2019年地方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专题研讨论文集》第555页,综合第551页至第556页内容,第559页。
[4]于浩:《人大干的,都是百姓盼的!——浙江推动“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纪实》,载《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2018年11月8日。
[5]张云英:《关于民生事项代表票决制的学习与思考》,载《人民之友》2019年第6期。
[6]新华短评:《在制度框架内画出人民当家作主最大同心圆》,原载2018年10月22日《人民代表报》,主标题:《民生“小事”中有篇基层民主“大文章”——浙江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