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优化监督程序
开展人大监督程序建设,力求实现监督程序建设更加优化的目标,应切实抓好如下几个方面。
1.刚性监督程序,设置事项性规定。1995年地方组织法修改时,虽然新增了罢免、质询等较为刚性的人大监督程序,但限制性程序规定得较多(如人代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书面提出质询案、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而事项性程序规定得较少(比如,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对哪方面的事情可提出质询案、对什么问题可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2006年出台的监督法也是如此。从理论上讲,程序设置缺少事项性规定,或许容易导致程序被滥用,或许容易造成程序很少被采用。现实工作中,刚性的人大监督程序没有被滥用,而是很少被采用。要改变这种现状,不断增强人大监督活力,提高人大监督实效,建议在刚性监督程序中设置事项性规定。这样的规定最好是法定的,使其具有法治意义上的权威性、强制性,从而力促人大监督“长出牙齿”。
2.常规监督程序,完善跟踪问效环节。与刚性监督不同,常规监督程序虽然是因事而开启,但跟踪问效环节有时显得比较乏力,雷声大雨点小,致使监督的问题不了了之甚至监督活动半途而废,从而导致监督程序的完整性、监督的实效性难以得到保障。为了避免出现这些情况,建议完善常规监督程序中的跟踪问效环节,务求监督事项有着落,监督的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以此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下面举一个例子,据媒体报道:某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从了解发现的52个问题和个案中,筛选出必须解决的问题和个案共17个,把其中的5个重点问题和个案委托给审计等部门调查核实。随后,该市召开整治经济环境会,对17个问题和个案进行公开曝光,党政纪律处分8人,清退5人,退款200余万元,废除11个收费文件,取消85人的执法资格。从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实践中可以得出三点启示:一是开展监督活动必须认真发现问题,对发现问题一查到底。二是注重跟踪问效环节的措施设计,必要时,在跟踪问效环节引入刚性监督手段。三是对跟踪问效环节作必要的延伸,设置反馈程序,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宣传人大监督工作,给群众一个交代,让老百姓知情知政。
3.监督主体行为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民主集中制”而言,一方面是民意要集中,人大务必代表人民的意愿履职行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是集中过程要民主,人大行使监督权要符合集中行权的法定程序。这两个方面都是宪法法律要求的,也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两个关键环节。这两个环节的程序很重要,在“民意集中”环节,有必要设置公开征集意见程序,可喜的是,这方面的程序设置正在受到重视,正在经历着实践,一些地方实施了人大年度监督计划公示制、执法检查公示制、专题询问公示制等,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宣传手段,广泛征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在“集中过程民主”环节,应当健全完善会议集体行权程序,防止个人主断,切实体现集体意志。
(摘自《云南人大》202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