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同志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此前的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至1952年底,人民代表会议已经形成一项经常性的制度,在全国各地自下而上地建立起来。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组成,分为特邀代表、政府代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部队的代表和按地区产生的代表,有的由各界人民按单位自行推选,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邀请。通过建立并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得到培养,党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也积累了宝贵经验。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进行普选,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成立了中央选举委员会。全国范围的普选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奠定了组织基础。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9月20日,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54年宪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和确认了适合我国国情、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自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在全国范围建立起来。
(摘自《浙江人大》202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