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挽救民族危亡,适应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将边区的工农民主专政性质的政权转变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陕甘宁边区实现了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制度。
陕甘宁边区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在各级参议员和政权机关人员构成中,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1/3。在政权机构设置上,边区、县、区实行代议制,每级均设参议会、政府和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参议会既是民意机关,也是最高政权机关,政府和法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参议会闭会期间,由选出的常务议员或驻会议员办理日常事务;乡一级实行议行合一制,由参议会代行乡政府的各项职权,不另设行政机构。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在延安召开。此后,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晋西北临时参议会、晋察冀边区参议会等相继召开,从内容到形式均以陕甘宁边区“三三制”参议会制度为样本。
陕甘宁边区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制度,为巩固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中国革命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构想。
1940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首次提出“人民代表大会”概念,指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4月他在《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1948年1月他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强调:“在将来,革命在全国胜利之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