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人大专委的设立及调研职责的明确

(三)区(县)人大专委的设立及调研职责的明确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首次对区(县)一级设立人大专委作出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关于专委职责,该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由此,调查研究作为区(县)人大专委的两项法定职责之一延续至今。2018年以来,全国各地人大进一步完善专委的组织架构,对新设立的专委职责规定与地方组织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