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决制来自哪里
1.票决制的宪法基础和权力来源。票决制的权力基础来自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体现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内容包含: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等。代表法第二条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综上可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二是听取和审查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三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经、教科文卫、环资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显然,票决制是从重大事项决定权中派生出来的权力行使方式之一,是人大既有制度的激活,也是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践和完善。
2.票决制与依法执政的权力运行逻辑。按照中国的政治逻辑,一方面,在党和国家关系上,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但不是最高权力机关,党依照党章党规运行,国家按照宪法法律运行,党领导国家但不取代国家。党通过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以及党组、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党的其他工作机关等,依规依法实施对国家机关和非党组织的领导。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党领导国家体制是先在党内形成共识,再通过协商民主引导全国人民形成共识。党通过人民政协汇聚不同界别群众的“众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最终将这些“众意”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公意”,找到人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2]。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体现的是人民的权力,行使的是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监督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在重大事项方面的执行权、管理权。从各地实践来看,票决制多数采用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决策(主责)、代表票决、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这种工作机制既符合执政党的执政理念要求,也是对人大制度深化细化的具体实践,更是对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