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华池县的过渡时期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华池县的过渡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全国范围内的军事行动还在进行,土地改革还没有完成,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因而不具备普选条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精神,在由普选产生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协商产生的地方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之前的一种过渡形式。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听取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并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向县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讨论与决议有关县政革兴等事宜;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案,并协助县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之。1951年11月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常务委员会,由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其职权是协助、提出对县人民政府的建议;联系代表、协助政府动员人民推动各种工作;负责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召开,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1950年3月至1954年7月华池县召开了五届十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立了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从政治上、组织上更广泛更密切地联系各阶层人民群众,对于团结和组织全县人民完成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后来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1954年7月,华池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华池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完成其历史使命宣告结束,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华池县正式确立。大会听取审议了县政府工作报告和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会议收到代表对政府的批评和建议15件,大会选举扈宪章、李培贤为华池县出席甘肃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完全拥护我国首部宪法(草案)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从1954年到1966年,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华池县人民代表大会基本按期召开,共召开六届十次人民代表大会,履行了法定职责。1968年4月华池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之后,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华池县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