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三)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一是大会期间作用发挥不到位。以专门委员会名义依法向大会提出议案的情况仍不多见,调查的5个区中,只有溧水区提出过议案,其他4个区的人大专门委员会都从未提出过议案。除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预算报告进行初审外,其他专门委员会大多没有就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初审意见。

二是与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关系未分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预算工委往往履行了大多数职责,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被弱化。而法制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除了向人代会提交工作报告外,其他工作开展情况与常委会工作机构相似。

三是专门委员会之间发展不平稳。由于法定议题多,对口联系部门单位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内容相对丰富、不驻会委员视察调研活动参与率较高。而由于区级人大没有立法权,法制委员会虽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步设立,但工作量明显偏少,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数量较少,缺乏主动审查意识,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其他两个专门委员会的情况介于两者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