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专门委员会制度建设

(二)加强专门委员会制度建设

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区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尽可能厘清与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能边界。建立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明确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确定、内容安排、表决方式等。建立沟通协调制度,加强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与“一府一委两院”对口联系部门的沟通协调,适时召开工作协调会,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工作监督制度,专门委员会除在大会期间向代表报告工作外,还要在闭会期间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