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人大对法院专题询问的建议

完善地方人大对法院专题询问的建议

(一)扩大提案主体,彰显各方所需。对于法院专题询问提案的主体应该包括人大常委会、法院、人民群众。

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自主选题。其作为监督者,同时作为询问人,选题具有应然性。笔者在搜索各地方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法院进行专题询问中,提案的主体也均为地方人大常委会。

二是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主动提出专题询问选题。法院有时也希望通过人大的监督,寻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司法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消解外界对司法案件的干扰,帮助沟通民意,化解法理情的冲突,摆脱涉法涉诉案件的缠诉缠访,乃至协调检法关系等。[6]如全国各地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由法院认定还是由政府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导致当事人诉累不断[7],但人大常委会并不清楚法院遇到的此类情况。因此,需由法院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就该类问题开展专题询问的建议,同时可建议人大常委会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应询人或者列席,反映该类审判中存在的难题,由人大作出决议,帮助法院协调政府部门解决该类案件审判中的难题。

三是人民群众可以提出选题。人大在对法院进行选题时要保持敏锐,第一时间、全景式呈现人大对司法监督的工作,让人民群众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使人大工作更好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增进人民福祉。如广东省人大在2019年首次进行对司法机关的专题询问,即通过同时委托珠海等5市人大进行专题调研,并在广东人大网上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二)拓宽选题视域,确保询问广度。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选题既要紧跟中央政策,又要体现地方特色。

一是以普遍选题为基础。通过表一可知,地方人大常委会基本上都是跟随中央政策进行,如以“解决执行难”“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开”“知识产权审判”等主题,都是当年或者前年中央出了相关政策或者党的会议有所提及。既然这些是中央都提及的问题,肯定是普遍存在问题,这样的选题具有普遍性,值得肯定。

二是以特殊选题为补充。人大要做到真正为民,仅仅以普遍选题为专题肯定是不够的,还应该立足地方司法实践提出符合当地人民需求的选题。如一些落后的边远山区法院,可能“知识产权审判”并非是热点,而是在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中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才是热点难点。

三是以信息共享为保障。人大如何才能更好了解法院的审判等情况,无疑是通过加强信息交流的手段,扩充专题来源。如天津市东丽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审判公开工作专题调研、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发放调查问卷等途径获取信息。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案件共享系统获取信息。安排人员负责采集、录入、管理、分析、运用,在这个信息系统中,人大常委会可看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案由、案号等非涉及案件实体的信息,有利于人大常委会迅速掌握当年的收案情况,对一些增速较快的类案(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进行专题调研,发现问题后可将其作为选题。

(三)依靠专家顾问,发散询问维度。人大进行专题询问,无可避免涉及专业问题,大部分专家学者对该问题的完善建议,无外乎是要求人大加强自身建设。笔者认为,法院、检察院工作专业性强,要求人大充分掌握专业知识既不现实也无必要,不如另辟蹊径邀请或者聘请来自体制外的第三方——法律顾问团(由高校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党校专家学者、异地法院法官等组成)列席。首先,第三方法律顾问团可超越利益和立场的束缚,以“第三只眼”观看法院的决策,客观独立的发表意见,可避免“一味迎合领导”的社会质疑。其次,可以加强人大、本地法院与专家团的交流。通过邀请异地法院的法官能够更好、更有针对性地对本地法院提出建议,专家团可以对专题询问出具口头法律意见、书面法律意见、效能评估意见等。

(四)关注民意所向,增加询问深度。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询问质量的提高,不能仅仅只听询问者、被询问者之声,还要倾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声。重庆市奉节县的一个创新之举——邀请村民、居民代表参加专题询问会[8],值得借鉴。为了防止村、居民代表的形式化,该代表的选择不宜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指定,人大常委会只能设置一定的条件,由村委会、居委会推荐候选人或者超过三分之一的村民推荐候选人,以村民会议或投票方式等决定。如笔者所在法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每年基本都会成为受理案件数量的大类,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让业主投诉无门,诉累重重。法院对于违约金的标准把握、对于交付条件的把握以及相关问题的裁判标准也有差异,可能只有让这些亲身经历过的业主代表才更尖锐地提问,才更敢于“问”、更善于“问”,避免人大与法院之间提问时避重就轻、不关痛痒、不切中要害、不涉及老百姓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等。

(五)强化后续监督,推动工作改进。专题询问本身不是目的,专题询问的效果不仅仅在于被询问者的答复情况,更在于答复后的实际行动,即“始于问而不止于答”[9]。做到有询问、有答复、有结果。地方人大常委会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程序,明确落实责任,对结果进行跟踪监督。专题询问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将汇集整理的询问情况送交有关部门,督促其剖析原因,改进工作并及时反馈意见,确保专题询问意见得到切实办理。同时探索建立纳入综合目标考核等激励机制,激励法院更加重视专题询问事项办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专题询问助推工作的作用。如:对于“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如果人大决议认为应由镇政府作出,在其后一年内应该再次就该问题进行跟踪监督,监督镇政府是否有改进。如果没有改进,应进一步采取质询等刚性监督措施或者纳入考核减分范畴,以保护人民群众的诉讼利益,真正做到监督为民。

(六)恪守监督界限,明确询问限度。如关于审判活动的专题询问,其监督范畴仅能限于审判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审判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案不同判的类案,而不能进行个案监督。

(摘自《云浮人大》2021年第2期)

【注释】

[1]参见《对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载中国人大网,网址:http://www.npc.gov.cn/npc/c22242/201811/77bbfd2e89464a478c9aad6ded374f0cshtml。

[2]参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首次对司法机关开展专题询问,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人答记者问》,载南方网,网址:http://news.southcn.com/gd/content/2019-07/23/content_188401723htm。

[3]表格数据来源如下:1.在360搜索引擎中输入“地方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法院专题询问”进行搜索与筛选,从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始筛选,对于没有搜索到的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退至该省内的市、区(县)搜索;2.对于该省、市、区(县)均没有涉及的,笔者再次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某某省地方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法院专题询问”进行搜索,以尽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4]参见《安州区人大专题询问区法院、检察院》,载绵阳日报,2019年12月4日。

[5]参见《关注群众切身利益 江西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载中国法院网,网址: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12/07/id/537464.shtml。

[6]杨柳:《论人大监督司法的范式转换》,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4期。

[7]如在郁南县人民法院周群连诉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周群连就因确定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基本上历经多重程序,法院作出的裁判分别是:(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2014)云中法立民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集体成员资格的确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周群连即需要向都城镇人民政府申请确认集体成员资格,但是镇政府认为不属于政府职能,不予作出确认资格行为。周群连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2015)云郁法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2016)粤53行终33号行政判决书;确权后又继续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法院作出(2016)粤532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最后也上诉。该案从2013年起直到2019年历经6年,才得到确定生效的判决结果。

[8]参见《奉节县人大常委会创新专题询问增强监督实效》,载重庆人大网,网址:http://www.ccpc.cq.cn/home/index/more/id/218580.html。

[9]参见《始于问,而不止于答——商洛市人大常委会脱贫攻坚工作专题询问侧记》,载《商洛日报》,2018年9月5日。